经过五年时间,2024年12月2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(简称《增值税法》)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当前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最高的税种,《增值税法》的通过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在“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”进程中迈出了最为坚实的一步;另一方面也为构建全国统一标准、统一流程、统一数据的税收治理环境,推进金税四期“智慧税务”建设与数电票应用推广确立了法律基础,进一步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、支柱性、保障性作用。
增值税法有哪些变化?
总体上看,《增值税法》整体规定较为抽象,我们依然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来明确,甚至需要后续下位法与规章等进行更具实质性的规范,本次主要基于当前的潜在影响进行初步的研究与讨论。
焦点一:销售金融商品税收管辖的界定标准
36号文中,销售金融商品与销售服务适用同一界定标准,即“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”,但不包括“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”。《增值税法》对销售金融服务单独界定为 “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”的,或者“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”的。此规定对境外金融商品、红筹架构等业务创造了明确的管辖判定标准。
焦点二:“不属于应税交易”情形需要进一步关注
《增值税法》专门规定了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况,包括:
1.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、薪金的服务;
2.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;
3.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、征用而取得补偿;
4.取得存款利息收入。
然而,按照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”这一税收法定原则,除上述四类交易外,不属于《增值税法》第四、五条规范的交易也同样不属于应税交易,但在当前税收治理转型的大环境下,如后续不进行进一步规定,可能会在基层执法环节带来一定的税企争议。
焦点三:为税率简并留足空间
在《增值税法》中未提及5%征收率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规定,在《增值税法》未授权的情况下,原则上原使用5%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并入3%档,为进一步简化税制留下了空间。
焦点四:未明确贷款服务是否可抵扣进项税
二十二条并未将贷款服务包含到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形,未来下位法不作进一步规定,可理解为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将可以抵扣,这将:
1.资管计划中某一层级或各个层级中业务处理被认定为保本收益时,相应税负影响建议,其将不再成为影响融资成本或投资收益的因素。
2.企业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不再产生实质性增值税税负,极大促进体系内的资金流转效率。
3.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;
4.改变金融机构当前贷款业务发票管理方式和管理规范,需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式,关注贷款利息发票开具与抵扣的合理性,确保发票的开票方、受票方与被认定的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出借方和借款人保持一致,避免虚开风险。
可以预见的是,伴随着《增值税法》的落地,金融机构在增值税业务管理与发票管理过程中,都将面临增值税业务管理规则转变的挑战,结合当前“以数治税”发展环境,建议金融机构一方面持续关注实施条例与其他相关规范出台的影响;另一方面提升管理工具数智化水平,提升管理效率与风险防控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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